證券經紀業務迎監管進一步規范。
1月13日晚間,證監會表示,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自2月28日起施行。
(資料圖片)
整體來看,《辦法》共五章53條,對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等六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那么,作為證券公司傳統和核心業務的證券經紀業務,《辦法》優化了哪些業務管理流程?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吸收采納了哪些新意見?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八方面要點。
要點一:明確證券經紀業務內涵,屬券商專屬業務
《辦法》明確,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
“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辦法》強調。
要點二:三方面加強客戶行為管理,嚴格賬戶使用實名制
客戶管理方面,《辦法》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強化客戶身份識別。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戶,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交易需求、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信息。
“為法人、非法人組織開戶的,還應當了解其業務性質、股權結構、受益所有人等信息。為金融產品開戶的,還應當了解其產品結構、產品期限、委托人、投資顧問、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辦法》要求。
二是落實適當性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區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并根據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進一步細化普通投資者分類并提供針對性的交易服務。證券公司向普通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與投資者分類結果相匹配。
三是嚴格賬戶使用實名制。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按照賬戶實名制要求依法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并持續跟蹤使用情況,發現投資者存在非實名使用賬戶的,應當向中國結算報告,并按規定限制、暫停、終止提供證券交易服務。
要點三:業務管理流程進行四方面優化,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
業務流程方面,《辦法》表示,證券公司應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具體而言,事前券商需強化交易指令審核。應當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審核機制,對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規則進行核查。并采取信息技術等手段對投資者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托。
事中應加強交易監測監控。建立健全投資者管理制度,建立技術系統監控投資者的交易行為、交易終端信息等情況。同時,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加強異常交易監測,做好投資者交易行為管理。
事后則需要切實履行報告職責。發現異常交易線索的,應當核實并留存證據,按照規定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報告。
此外,《辦法》要求,券商應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并規定證券公司出租交易單元的,應按規定報告證券交易場所,并納入證券公司統一管理。
要點四: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不得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
在客戶權益保護方面,《辦法》進行了兩方面要求,一是明晰費用,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他稅費分開列示,并告知投資者。
《辦法》進一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客戶端同時公示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并按公示標準收取傭金。
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二是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三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其次是優化服務,投資者提出轉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同時,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要點五:考核不得簡單與新開戶數量、客戶交易量直接掛鉤
《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機制。
其中,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的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應當重點考量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合規性、服務適當性、投資者管理履職情況和投資者投訴情況等,不得簡單與新開戶數量、客戶交易量直接掛鉤。
同時,禁止證券公司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方式實施過度激勵。
要點六: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在內部風控合規方面,《辦法》提出了五大要求。具體而言,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層級清晰、管控有效的組織體系,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二是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應當通過增加合規培訓、明確執業權限、加強監測監控、強化檢查問責等方式,防范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超越授權執業等違規行為。三是加強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并通過合規培訓、年度考核、強制離崗、離任審計等措施強化管理。
四是加強業務管控,應當明確證券經紀業務崗位設置和業務流程,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五是加強系統建設,強化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管理,保障投資者信息安全和交易連續性,避免對證券交易場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造成不當影響。
要點七:嚴格監管問責,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監管
《辦法》強調,將嚴格行政監管問責。一方面,強化對公司及相關人員的問責,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監管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另一方面,是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監管。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范工作。
要點八:業務行為要求較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增加“落實賬戶實名制”“履行反洗錢義務”等職責要求
整體來看,相較2019年7月26日發布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的條款出現了增加,由五章50條增加至五章53條。
證監會表示,《辦法》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了38家機構和8名個人的意見,通過匯總梳理和逐條研究,對部分意見建議予以吸收采納。
具體而言,首先,完善證券經紀業務定義。例如,將征求意見稿的“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動”,明確為“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其次,明確投資者范圍,明確投資者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金融產品。將征求意見稿的“本辦法所稱投資者,是指開展證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包括金融機構管理的各類金融產品”,完善為“本辦法所稱投資者,是指開展證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金融產品。”
再次,是明確利益沖突防范要求。如《辦法》將征求意見稿中的“確保存在利益沖突的崗位相分離”,進一步明確為“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
此外,《辦法》增加了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中,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內容。具體而言,相較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落實賬戶實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將“充分了解投資者”,補充為“充分了解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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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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